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清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
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