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 何宣毅 即債務人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4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032,702元,其中本金金額459,972元,有本院102年11月13日更正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可稽。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6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1,100元(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詳見附表一),清償總額為79,200元,清償成數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1,032,702元之為百分之7.67。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為確答而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務人現受雇於 陳本立 ,從事工地之清潔工作,月薪為一萬元,有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暨陳本立出具之證明書附本院101年度消債調字第110號卷第15、20頁內為憑,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0,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100元後,所餘金額為8,900元,復扣除非用於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用1,657元後,所餘金額7,243元始為債務人實際可得支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遠低於102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32元之標準,然符合此一標準者已屬可得領取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債務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既壓縮至相當標準,已顯低於同地區一般生活程度。況逐項核查支出細項,包括水電瓦斯費用每月685元、室內電話及手機等通訊費用375元、飲食費5,150元、日用品費用300元、交通費用750元等,可認已甚節約用度。
(二)雖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分別以債務人每月收入已遠低於行政院勞委會公告之最低每月基本工資19,047元,應再循適合自身健康及經濟狀況之工作職業,以增加其工作收入,並提高還款金額;清償成數不足;請鈞院曉諭債務人或依職權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以提高還款成數云云,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債務人目前從事工地清潔工作,每月收入為1萬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9月17日詢問時促其再設法提高收入,債務人稱:「我當初是因為腰受傷,也是八十幾年時,所以沒辦法工作。…我那時候是作搬運紙張的工作,一個月收入大約兩萬五兩萬六。後來變成打打雜,因為沒辦法持續作久的工作,腰會受不了,我會去餐廳,或是發海報,各種臨工都做過。…孩子主要是太太養,我就是顧自己的生活,講難聽一點,就像是吃軟飯的。」「正常工作我都找不到,我都是作打雜的工作,現在這個工作就是比較固定,讓我不用擔心。老闆一開始是有工作就找我,然後一天八百五百,我就去找其他工作來補貼,加一加也差不了多少。後來老闆就說固定在他那邊工作,可是不能再跳來跳去找工作,這樣他找我才找得到。他算是包工,完工之後我就去整理。」「我工作時間是早上九點到晚上六點,每天都要去,沒有休假。不過主要是看工地的範圍,如果我能夠五天內做完,那我六日就可以自己輕鬆一下。」有前開詢問筆錄附卷第106-108頁可稽。另據其陳稱為慢性B肝病毒帶原者,並有腰椎舊疾,需要長期追蹤治療,因經常就醫且體力負擔有限致尋找工作受限,多以臨時工收入餬口,並提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斷證明書附卷第124-125頁為憑。再查債務人97-100年度均查無所得資料,依其勞保投保資料,自87年4月間自錦美印刷品商行退保後,即經由新北市麵粉製品業職業工會投保,綜合其身體狀況、工作內容、時間等因素與工作薪資加以衡量,可認每月收入1萬元應為真實。
2.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係以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考量,與債務人之欠債原因、還款成數無涉,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3.復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更生方案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因此,若債務人並無前開規定所明訂之法定特別事由,其更生方案期間以六年為限,法旨至為明確。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猶稱債務人應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至六年以上等語,恐係不知或誤解法律之規定。
4.末查本院製作債權表所載,債務人所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起算時點為民國84年間,債務總額雖為1,032,702元,然其中本金金額為459,972元,若扣除因未成年子女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務金額250,984元後,債務人所負債務本金金額僅為208,988元。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9月17日詢問時促請債務人尋求配偶協助,且因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依法亦應分配予子女就學貸款之債權人,或可於子女成年後由子女協助負擔部分清償金額,設法提高還款金額等,並請債務人陳述將本件更生程序轉入清算程序之意見。然債務人稱:「其實在進入更生之前,我已經跟太太講過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就加一兩千就好了,就是因為沒辦法。我的最大能力就是每個月1,100元。」「如果一定要我再多一點清償,我寧願轉入清算,我只能回歸原狀,債務就沒辦法處理了。有很多人認為五百八百不是錢,但我認為這是很大的額度了。」「依照我的能力,頂多就是一個月一千元。這樣就不得了。如果說我有辦法、有能力的話,本金才二十幾萬,我不用拖二十幾年才要來提更生。」綜上,因債務人以臨時工餬口,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除子女就學貸款之債權人外,其餘各債權人自84年後即未曾受償分毫。因此,若因債務人收入有限、還款金額過低而將本件轉入清算程序,則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000之車輛一部(見本院101年度消債調字第110號卷第44頁),且該車已於93年3月22日廢棄登記,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102年3月29日回函附卷第22頁可稽,亦無其他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恐難受清償。縱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未獲免責,對債權人之回收債權亦無實際助益,徒使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回歸聲請更生前之狀態。又觀諸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雖清償金額有限,然係其自每月收入中撙節餘款後主動提出清償,以求依方案履行六年後可獲其餘債務均予消滅之法律效果,各債權人亦可實際獲得清償而降低債權損失。衡酌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應使債務人於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前提下,有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
四、按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於裁定時之現存額,對各更生債務人或清算財團行使權利(消債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參照);復按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第4項明定,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末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1年1月11日以金管銀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表示,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但銀行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辦理之貸款,不在此限。查本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權,依照金管會前開函示,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債權,故受償方式不受該條文之限制,而得就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時之現存額,對債務人行使權利,並依其債權金額,與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受更生方案之分配。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何宣毅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9,200元。││2.總清償比例:7.67﹪││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1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分配金額│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330,821│25,371│352│379│││行股份有限公司│││││├──┼────────┼─────┼─────┼──────┼──────┤│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93,473│7,169│100│69│││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57,424│27,412│381│361│││股份有限公司│││││├──┼────────┼─────┼─────┼──────┼──────┤│4│台灣銀行股份有限│250,984│19,248│267│291│││公司│││││├──┴────────┴─────┴─────┴──────┴──────┤│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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