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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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上訴人 陳四川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李承書 律師被上訴人 張金福
陳金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