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王怡文 被告 魏瓊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聲明及陳述詳如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本件刑事案件相關陳述為其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魏瓊玖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
8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