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松霖 上訴人與 邱梅鳳 間因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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