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95號原告宏澧國際有限公司兼上 許綱濟 法定代理人4樓之1原告 柯燕燕 共同 張靜怡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法定代理人 楊家駿 訴訟代理人 林勤淵
陳厚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地址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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