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536號聲請人 龍熙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鳳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王鳳淑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