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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