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46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玖拾貳點五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玖拾貳點五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為被告向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
以下簡稱基隆二信)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被告未依約繳
款,致原告受基隆二信追索清償被告對基隆二信的欠款。
2被告對基隆二信的欠款為本金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利息9924元、違約金1012元,計171785元,已經原告以各
二分之一方式全數清償。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乙0000000.5元,給付原告丙
0000000.5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執行命令、代償
證明書等為證,並有基隆二信檢送陳報狀所附收回債權備查
簿、代償證明書、放款借據、基隆地院98基簡110民事判決
等在卷可佐,另據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0922號執行卷
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乙○○、丙○○請求被告各給付85892.5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88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