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7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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