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8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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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巫明達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8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零 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零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 莊敬 高職邀同被告甲○○、丁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就學貸款共二筆,係向原告
訂借額度借據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之放款借據,
依借據第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共二筆,共計50,444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
24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
除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乙○○自98
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權利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暨撥款通知書1
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等件為證。惟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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