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4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7
年10月17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700212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7年10月10日上午11時許。
 ⑵地點:高雄市○○區○○街○○號106室(春陽旅社)。
 ⑶行為:於上列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
價與男子 陳芳志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人陳芳志於警詢中之證詞,
且互核相符。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臨檢紀錄表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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