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8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丙○○、戊○○」等2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2人之身分(原
告起訴時漏未記載被告丙○○、戊○○等2人之上開年籍資
料,本院無從送達訴訟文書)。
二、請提出被告丁○○、丙○○、戊○○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
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