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洪國誌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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