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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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802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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