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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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0號上訴人先進排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博景 被上訴人清雲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被上訴人 劉光發
孫郁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14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聯名向清雲科技大學全校教職員發E-mail及在學校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