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晉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欽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誠石文具行│合作金庫商│100年1月5日│17,119元│0000000││││林秋桂│業銀行北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