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4日│98年8月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430號│第118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71號│98年度訴字第904號││實├───┼──────────┼──────────┤│審│判決│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71號│98年度訴字第904號││決├───┼──────────┼──────────┤││判決確│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44號│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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