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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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元珀選任辯護人湯偉律師
張究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