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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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1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鄭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00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雖原告於105年9月14日以
被告籍設於新北市○○區○○○路○○○號五樓向本院提起本
訴,惟被告業於105年3月1日遷籍至「雲林縣○○鄉○○村
○○00號」。又原告自承其前將債權讓與之通知以雙掛號方
式向「新北市○○區○○○路○○○號五樓」為送達,但該通
知信件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是並無證據證明該址於本件
繫屬時為被告之居所地,是自應由被告戶籍地之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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