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哲聖 、唐**(聲請調解狀未載完整姓名)間請
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將系爭不動產先前分割繼承之登
記變更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然查,調解之進行,須調解
之請求事項,相對人有處分權得以履行,方有調解之可能。
而本件聲請調解請求將分割繼承登記變更為公同共有,此顯
非相對人等所得承諾,而需有法院之判決方得以實現。是以
本件有民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本院爰依前
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