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02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2020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被   告  翁慈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五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下
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下午4時50分許,由
訴外人 郭逸龍 駕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63公里200公尺處
時,適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同向行駛
於系爭車輛右側,竟任意變換車道而駛入系爭車輛行進之車
道,因而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更換零件
費用新臺幣(下同)60,388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38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
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民法第184項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
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
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
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汽車在行駛途
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11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估價單等為證(見本
院卷第6頁、第11頁、第15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道路
交通事故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35頁)
,依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事故談話紀錄表被告
所述:變換車道時,不知為何與系爭車輛碰撞,是在變換
車道中肇事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研判,足見原告所言
確實有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又本件原告所受零件更換費用為60
,388元,而系爭車輛為營業用車輛、103年7月出廠,至
系爭事故發生之105年4月15日使用1年10月(不滿1月
以1月計),經以平均法計算折舊後為38,246元【計算式
: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60,388÷(4+1)
≒12,0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取得成
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60,388
-12,078)×1/4×(1+10/12)≒22,142(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
額)即60,388-22,142=38,246】,揆諸前揭說明,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因系爭事故之損害38,246元,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38,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9月15日(見
本院卷第13頁登報證明)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又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
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登報費經原告當庭捨棄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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