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722號
原   告  張榮哲
被   告  梁貴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有被告
個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分院管轄;又原告之住所地
在高雄市○○區○○○路○○號,自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較為
便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誤認。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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