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吳o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7月19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702505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為址設嘉義市○區○○路○段000
號「京城理髮廳」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7年3月15日,
在上址容留、媒介 阮貝六 與男客 江雨唐 為俗稱「半套」(即
幫客人按摩性器官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1,200元,由被移送人從中抽取360元,以此方式
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猥褻之行為以營利,嗣於同
日17時許,為警至上址執行臨檢勤務時,在2樓1號房查獲
(價金尚未支付),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向本院起訴,經本院於107年4月10日以107年度嘉簡
字第480號刑事判決,認被移送人係犯第231條第1項前段
圖利容留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已確定。核被移送
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之規定,爰依法報請裁處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
其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反本
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
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
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31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移送人上揭妨害風化行為,經本院於107年4月10
日以107年度嘉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已於107年5月7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
度嘉簡字第480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明
定處罰時效為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2個月,本件被移送人前
開犯罪行為既於107年5月7日確定在案,則移送機關至遲
應於107年7月6日之時效屆滿前將本件移送本院裁處,而
移送機關於107年7月23日始將本件送達本院裁處,有移送
書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可稽,是本件移送機關移送裁處已逾2
個月之法定時效,依前揭規定,本院應駁回移送機關之聲請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