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8728-KY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8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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