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8728-KY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8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