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慧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
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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