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已死亡)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緝字第25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一千二百九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因被告乙○○死亡,而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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