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㈡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甲○○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