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0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023號原告建林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華路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李兆環 律師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朱正雄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台財訴字第09400153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所在地係在台南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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