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5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9號原告登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洪順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鎰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7月5日以「網路配線面板與配線盒組合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93年1月28日經訴字第0930621162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被告重為審酌,仍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