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55號
原   告  森子玲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