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55號原 告 森子玲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楊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略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