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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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甲○○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收受裁定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該抗告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3月25日以本院94年度抗字第81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上訴人於94年4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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