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315號上訴人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錦文 訴訟代理人 楊正華 律師複代理人 江婉婷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