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2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