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
被   告  王若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36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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