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叔娟 (原名李淑
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9,9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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