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忠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否則本件無從依
法准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