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瑞蓮
       黃恳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廷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國104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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