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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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09號
原 告 曉樓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永謙
上原告與被告 劉怡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且未清楚記載起訴之對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並同時具狀說明起訴之對象是否為實際駕駛
車輛之人「 吳俊毅 」或AYB─2939號車輛之所有人(因二者非同
一人,需請原告確定!),並檢附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報備證明及
最近一次改選主委之會議紀錄,繕本自行送達被告,逾期未繳納
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