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怡詹紫庭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新臺幣112,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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