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7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怡 、 詹紫庭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新臺幣112,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