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835號
原 告 世紀名宮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男
訴訟代理人 張超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君廷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9087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8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已提出之證據毋
庸重複提出),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