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司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司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謝甚 、 張素貞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素貞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95年4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張謝甚等語
。經查,本院依職權於106年7月6日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
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
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