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0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思國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文昌
       馬淑慧
       彭維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程牡丹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即反訴被告李文昌、馬淑
慧、彭維賜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被告即反訴原
告陳程牡丹未就反訴部分,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
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李文昌、馬淑慧、彭維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
狀就反訴部分分割標的即臺南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之分割方案,及是否願就於上開土地分得部分保持共
有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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