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司調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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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司調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培鐃 、 董文雅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培鐃、董文雅就坐落彰
化縣○○鎮○○段○○○○○○號土地移轉登記之侵權行為,應
連帶賠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41,173元及利息等語。經
查,本院依職權於民國106年7月6日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
調解之意願,惟據相對人回覆不願到庭調解,是顯難期待相
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