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瑋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所載「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9月、4月、6月、4月確定」,應予更正為「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9月、4月、4月確定」。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所載「遂以該鑰匙啟動機車電門後騎乘離去」,應予補充更正為「遂徒手以該鑰匙啟動機車電門竊取得逞後騎乘離去」。
二、核被告李國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
3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影響他人財產權益,且本案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低(價值約計新臺幣7萬元),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贓物業據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本件所生危害均尚可,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酌其素行、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640號被告李國瑋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0路000巷00弄0
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瑋前因涉犯詐欺、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甲刑)。又因數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9月、4月、6月、4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上開 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乙刑)。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與上開(甲)、(乙)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0年7月3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猶未知悛悔,於102年12月28日20時44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見 黃政豪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有黃政豪之駕照、行照、保險卡各一張)停放在路旁,且機車鑰匙仍插在電門上,認有機可趁,遂以該鑰匙啟動機車電門後騎乘離去。嗣於102年12月30日21時45分許,李國瑋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原宿網咖」前,欲啟動停放在此處之上開機車時,經警上前盤查,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政豪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國瑋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政豪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四)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幀、現場及贓證物照片共8幀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檢察官蔡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