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17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海軍總司令部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依原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等規定,應可領取退伍金新台幣五十萬六千九百二十元,然被告竟依牴觸法律,應屬無效之行政命令即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僅予核發半數,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命被告核發其餘半數及加計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自毋庸贅予申論,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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