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940號
原 告 謝長恩
被 告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940號
原 告 謝長恩
被 告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