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承旭 即蘇國
豪等三人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表明由繼承人負擔非顯失公平之事
實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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