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承旭 即蘇國
豪等三人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表明由繼承人負擔非顯失公平之事
實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