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陳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運汽車商行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就第2、3項
部分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訴狀及附屬證明文件之繕本2件,以利送達被告,
俾利 行使訴訟防禦權。(此部分已於103年5月13日補正裁定
命原告提出,但原告於103年5月27日補正時並未提出,倘原
告仍拒不提出,本院無從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審理)。
二、請補正被告世運汽車商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
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及被告世
運汽車商行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供參。
三、請補正被告 陳俊儀 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陳俊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
件供參,以利法院確定被告當事人身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