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5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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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11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35弄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金樹書記官王崑煜通譯林秀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胡洧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電腦主機壹台,盜版光碟壹套(捌片)均沒收。
胡洧傑應支付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金新臺幣參萬元(其給付方法自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每月五日清償伍仟元,每月一期,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片名「排球甜心」日劇之影音光碟片(1套8片),係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方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方聯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亦明知其自他處所取得上開片名之VCD影音光碟片,係未經該方聯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屬侵害基本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基於散布盜版影音光碟之犯意,於民國95年10月1日12時許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路○段宏恩一巷35弄3號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主機連線上網雅虎拍賣網站,以代號「pdidyyamasaki」名義,張貼以新臺幣(下同)130元之價格販賣上開影音光碟之訊息,且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號及其所有之郵局帳號作為購買之聯繫及匯款之方式,將前揭盜光碟售予不特定之人以牟利,而以此方法散布侵害上開著作權之盜版重製光碟。後經方聯公司派員佯裝買家上網以前揭方式向甲○○訂購該套光碟片,而扣得1套盜版「排球甜心」VCD影音光碟8片後,乃報警處理,嗣經警於95年10月13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住所搜索,當場查獲其所有供用以連結網路刊載販售盜版影音光碟訊息之電腦主機1台,並扣得盜版光碟一套(八片)。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王崑煜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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